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元碩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振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法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連帶給付票款事
件,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
,以本院98年度桃補字第38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16,345元,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13日付與原告之送達
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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