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秉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秉峰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秉峰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一至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型態、犯罪時間間隔、所侵害之法益程度,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編號一二三罪名強制罪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2日109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8653號等109年度偵字第8653號等109年度偵字第865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79、680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79、680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79、680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79、680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79、680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79、680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24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四五六罪名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21日110年6月26日110年6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7339號等110年度偵字第7339號等110年度偵字第73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4月17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七八九罪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7月2日110年7月2日110年7月31日晚間至110年8月1日凌晨2時14分前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7339號等110年度偵字第7339號等110年度偵字第73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4月17日112年4月17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強制罪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19日109年11月11日至109年11月17日109年12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27日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27日至109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2日110年1月4日110年2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1日111年3月18日110年7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55號等111年度偵字第6666號111年度偵字第564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223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38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4月6日112年8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112年度嘉簡字第223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38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7日112年5月9日112年9月11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