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 吳侑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修齊吳仕宏吳樹齊 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雖僅就原審判決主文第二、四、六項關於金額找補部分上訴,然分割共有物判決之分割方案與找補方案具有不可分之關係,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仍為新臺幣14,545,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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