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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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6號原告 黃昭凱 被告 周聖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附民字第27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墊支提解被告之提解費新臺幣1,522元;逾期未墊支,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在法務部○○○○○○○執行中,且表明願意出庭並聆判,復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有本院民事庭出庭意願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監在押簡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3頁;限制閱覽卷),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有由原告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1,522元,將被告提解到院,以利程序進行之必要。
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預納,該裁定於112年9月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居所後,經原告前去領取,惟其雖稱不欲續行本件訴訟,然並未具狀撤回起訴,迄今亦未如數預納上開費用,致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3、39至49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墊支提解費用;如被告逾期未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視兩造有無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效果。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曾瓊瑤法官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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