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一誠(原名徐文民)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一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一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
4年7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5年12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7月19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12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
3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