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5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萬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諭知追加部分不受理判決,方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及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程萬里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355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087號審理,而本件追加起訴部分顯與前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者」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從而得依前揭意旨,於前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87號案件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固屬無疑。惟被告於前案所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087號案件審理後,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辯論終結,並於105年11月16日宣判,此有前案之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理筆錄影本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16頁至第28頁),而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係於105年12月1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日桃檢坤陽105偵24122字第106106號函上本院收狀章之收狀日期可資證明(見本院易字卷第1頁),是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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