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4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本件聲請之本票究有幾紙,並提出除票
2、陳明聲請人於何時提示系爭本票。
3、陳明利息起算日(按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