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大寧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