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一號上訴人 陳坤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撤緩毒偵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陳坤岳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且犯罪手段平和,未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又須時常回診治療神經系統,並負責照顧高齡母親及車禍受傷兒子,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以上訴人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對上開程序駁回,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如何違背法令,徒為實體爭執原審未適用上開酌量減輕其刑規定為不當云云,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吳三龍法官黃瑞華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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