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豐野里集義廟前,因不滿告訴人甲○○○與其母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踢擊告訴人甲○○○右腳膝蓋,致告訴人甲○○○受有右膝嚴重瘀腫劇痛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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