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1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民國97年12月31日97年度壢小字第15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天民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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