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劉謝阿快 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查對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