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立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龍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