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91號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被告 陳公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19,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