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 張鎮峰
黃惠暄 被上訴人 陳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張鎮峰、黃惠暄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分別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張鎮峰、黃惠暄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及3,15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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