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柯澤宏 被告 許紫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9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蔡汎沂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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