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淑娟 被告 徐武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