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洪湘富 被上訴人 章博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至庭期嗣經確定後,始將言詞辯論通知書再為送達與兩造;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鏡明
法官謝仁棠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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