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欽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欽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欽茂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相同,所犯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為民國113年1月9日,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時間則為113年6月27日,犯罪時間上已有相當之差距,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受刑人之年紀、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3年1月9日113年6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14號彰化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6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141號113年度簡字第1484號判決日期113年8月16日113年9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141號113年度簡字第1484號確定日期113年10月1日1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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