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消債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請人 李珈昕 以上聲請人請求保全處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保全處分之原因事實、理由、欲保全之財產、必要性、證據、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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