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債權人尊榮世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素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又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主張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查債權人前於民國101年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後,就未能再依相關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新的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迄今已逾十年,難認仍為適格之管理負責人。且債權人亦未提出債權人社區訂有規約或其他足認債務人負有繳納或清償管理費之文件,難認債權人得憑自身製作之催繳單或公告,就能主張對債務人具有債權存在。綜上,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