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聲請人 陳彥均 上列聲請人陳彥均因與相對人BARROACRISTINEDETOMAS(中譯:
葛利偲汀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彥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應徵收聲請費75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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