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戊○○己○○丁○○壬○○兼前列五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下次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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