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真善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真善美彩色印刷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96年10月10日│30,000元│AR0000000││││公司法定代理人連鈞│東分行│││││││在││││││├─┼─────────┼─────────┼─────────┼────────┼────────┼──┤│2│真善美彩色印刷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96年10月10日│4,028元│AR0000000││││公司法定代理人連鈞│東分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