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
汪家倩 律師複代理人 林翰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
陳福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公司名稱「東昇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當事人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