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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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宏霖 、莊玉
美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