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36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
丁○○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95年3月2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生前對聲請人尚有國民住宅貸款,其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業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37號裁定選任 李慶榮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在案,本院調閱卷宗核無不符,本件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