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號A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及台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宋明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