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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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怡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查債務人蘇怡翠於民國105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6,39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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