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銘具保人沈明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明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沈明季因受刑人即陳鴻銘所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1534號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
7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各1份、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
1份、完整矯正簡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2份在卷可佐;另受刑人雖聲請延期執行,復經臺中地檢署以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聲請。而受刑人迄仍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核閱無訛,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