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四││士││士│││士│││││已│期月││林│2│林│5││林│5││9││執│徒││地│偵0│地│簡3│93│地│簡3│2│執2││盜畢│刑││檢│2│院│4││院│4││4││︶│││署│││││││││├──┼──┼────┼──┼─────┼─┼───┼────┼─┼───┼────┼───┤│偽│有八││台│5│台│9││台│9││0││造│期月││中│9│中│上1││中│上1││4││文│徒││地│偵8│高│2│34│高│2│41│執7││書│刑││檢│4│分│訴2││分│訴2││1│││││署│1│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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