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49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蘇麗忠 住澎湖縣馬公市○○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信貸約定書第15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蘇麗忠於民國85年2月2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未付之本金,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利息。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102年6月25日累計積欠消費新臺幣(下同)40,140元未付(含消費款37,663元、循環利息1,777元、其他費用70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37,663元自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01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37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係按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14.99採機動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5月8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本息全部到期。被告計尚欠349,906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借貸款項外,另應給付349,906元自10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再於101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7月4起至106年7月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係依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14.99採機動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至102年2月4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本息全部到期。被告計尚欠164,337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借貸款項外,另應給付164,337元自10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已經屆期迄未清償。
㈣、被告上開三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本件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爰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淑卿┌──┬───┬────┬────┬───┬───────┐│編號│契約內│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容│││(%)│(均計算至清償│││││││日止)│├──┼───┼────┼────┼───┼───────┤│1│信用卡│40,140│37,663│20│102年6月26日││││││││├──┼───┼────┼────┼───┼───────┤│2│小額信│349,906│349,906│14.99│102年5月9日│││貸│││││├──┼───┼────┼────┼───┼───────┤│3│小額信│164,337│164,337│14.99│102年2月5日│││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