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516號
原   告  柯德驛
被   告  劉可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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