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8號

債權人 何忠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永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出資比例應負帳款由相對人全部支付及起息日為民國111年6月18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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