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8號
債權人 何忠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永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出資比例應負帳款由相對人全部支付及起息日為民國111年6月18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8號
債權人 何忠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永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出資比例應負帳款由相對人全部支付及起息日為民國111年6月18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