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474號聲請人 王旺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所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及同段637地號土地共有人姓名 劉萬綢 (統一變號:*GA0000000)與所提出日據時代戶籍資料姓名劉萬綢(出生年月日:明治00年00月00日生,昭和11年5月12日死亡,住:花蓮港廳鳳林區馬太鞍三百三十番戶)具同一性之釋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