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高志綸 被告 馮定緯
王柏勛 郭東霖 黃育傑 邱柏諭 邱家銘 孫源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馮定緯、王柏勛、郭東霖、黃育傑、邱柏諭、邱家銘、孫源駿因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同案被告 劉耀翔 、 許哲敏 、 陳瑋軒 被訴傷害、毀損部分,因其等所涉此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另被告 張家濬 部分,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芳瑜
法官粘柏富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