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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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逸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110年度偵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逸威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逸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其被訴幫助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吳怡嫺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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