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何東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5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11月1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有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何東陽苗栗縣合作金庫頭份分行110年5月31日81,990元0000000002何東陽苗栗縣合作金庫頭份分行110年5月31日9,11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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