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清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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