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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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一、主文欄第二行 吳旭興 應更正為「乙○○」。
二、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八行之 蘇文益 應更正為「乙○○」。
三、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五行之「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李佩之賭博犯行起訴,就電子遊戲場業第二十二條之罪行漏未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之記載應予刪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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