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一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不滿告訴人甲○○就其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之毀損犯行(由本院另行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役五十日)報警處理,另行基於毀損汽車車漆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夜間以不明成分之液體潑灑甲○○所有之KA─3195號自小客車車漆,因認被告犯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不宜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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