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4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足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眾商銀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登報公告、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簽收之回執。
二、請釋明利息為何自95年5月18日起算(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係計算至99年4月20日止)?並提出歷史交易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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