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慶因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鈞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9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