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楊世傑 被告 賴榮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0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