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崇
賴峰毅呂健瑋共同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第十三行「第一級毒品」,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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