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燕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燕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100年10月2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7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經本院查閱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戒毒偵字第275、276、277、27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毒偵字第3939號裁定等資料後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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