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黃雄 被告 楊明峯
之101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