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一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復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一三號刑事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一三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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