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69號
原告 張鵬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麗娟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依第二項聲明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