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 邱美惠 被告 林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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